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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始吧#信阳固始县一塑料加工厂污染严重,环保局走过程,举报人信息被泄露

    2021/10/29 14:28:33 发布47212 浏览1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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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媒体接到固始县潘城区瓦房村村民反映称:因该村附近有一塑料颗粒加工厂常年生产,生产时产生的气味扑鼻难闻,严重污染环境,给周边的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周边居住的群众无法正常生活。

10月27号上午媒体驱车来到信阳市固始县潘城区瓦房村,媒体在现场看到该污染企业已经停产。因本村村民在10月21号20点18分拨打了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潘城区区域负责环境监察投诉电话1513766****后,该污染企业现在停业整顿,反映人万万没想到企业负责人说是他举报的,名字,电话都知道。该污染企业负责人一天给反映人打几个电话,又找反映人亲戚,朋友,家人,做后找到反映他爹,给反映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压力。反映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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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来到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领导开会去啦,你们反映的情况我知道了,等领导回来后我给领导汇报后给你回复结果,媒体致电固始县环保局潘亮局长,潘局长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潘城区负责解释说,确实有人打我电话举报该污染企业,我们已经查处,污染企业已经停业整顿,具体污染企业负责怎么知道举报人信息,手机号一事,我也不知道,可以让纪委的查到底是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谁泄露的谁负责。

该污染企业生产时产生的气味刺鼻难闻,我们都无法正常生活,你看看我们村还有怀孕的人,怎么在这种污染的环境下正常生活啊!我们也多次举报,但是执法部门来查过之后过几天又开始生产了,生产时产生的气味刺鼻难闻,严重污染环境,也不知道环境保护局是怎么查处的,该企业给环境保护局之间又有什么利益关系?附近的村民愤怒的说。

相关链接:《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截止媒体发搞时未接到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任何领导的解释,无人解释的背后又有什么猫腻呢?到底是谁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呢?当地村民称:希望纪委介入调查。

针对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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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孑孓
    1楼 回复于 2021/11/01 14:25:30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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