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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注 | 热搜第一!中纪委点名曲婉婷母亲案

  近日,歌手曲婉婷在微博发文,引发关注。有网友对其隔空喊话:“母亲被羁押后6年不敢回国一次,却在国外用赃款逍遥自在,这就是你的孝心吗?”

  9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针对此事发文表示:境外不是资产转移的天堂。

  据悉,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曾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罪被羁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舆论关注此事,正是因为人们痛恨腐败分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义之财,满足亲属子女奢靡生活。现实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这样的领导干部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必须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为其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向海外转移财产

  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

  今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红通人员”、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调研员(正处级)海涛回国投案。海涛于2013年1月外逃,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他在退休前十年就违规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配偶子女均已加入外国国籍,是典型的“裸官”。

  “裸官”,是指配偶移居国外,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干部。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携款外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早早做了“裸官”,向海外转移财产,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妄想逃避法律的惩罚,过上开豪车住豪宅的“天堂生活”。

  对于最终目的是出逃的腐败分子来说,将大量资产转移到海外是外逃的基本步骤,也是其外逃的基础和目的之一。“百名红通人员”之一肖建明,在担任国有企业云锡集团董事长期间,涉嫌在国内收受大额贿赂,并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在云锡集团境外投资企业冒领数额不菲的薪水。外逃之前,肖建明还通过各种手段安排主要关系人移居海外,并在海外购置了房产,自以为已经“铺好后路”。

  同为“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莫佩芬,其出逃也早有预谋。2007年至2011年,莫佩芬在担任浙江省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采用虚假发票冲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资金,并将丈夫、女儿共同受贿部分所得转移至国外账户。

  “裸官”更容易无所畏惧地贪财

  “‘裸官’未必是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为贪官,因为他没有后顾之忧,更容易有无所畏惧的贪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这样评价“裸官”。对于配偶、子女定居国外的“裸官”而言,为支付家属在境外高额的生活开支,也更可能贪污受贿。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处心积虑送往国外后,通过各种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认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败,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8年。在文民的诸多违纪违法行为中,便有他出于“爱子之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为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女儿在墨尔本购置房产之举。同时,他还以其女儿名义,通过非正常业务流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存在新加坡华侨银行,用以规避名下财产。

  广东省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向境外亲属转移资产的行为则更加疯狂。在他将怀孕待产的妻子移居香港后,“没有了后顾之忧”,便开始大肆收受贿赂,通过地下钱庄疯狂洗钱,至案发前,共向境外转移资产9200万元港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妻子女儿居住等。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属于境外存款,应当如实申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如,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不止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裸官”进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最终被调整岗位。

  2017年,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完善了报告内容,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对于“裸官”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他同时建议:“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

  “裸官”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正是因为一些“两面人”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妄想“内外通吃”,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种“两面人”的存在,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以文民为例,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近20年间,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36套房产,却没有被发现查处。

  对此,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

  “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细化申报事项,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邓联繁说。

  “建议加大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例如建立公职人员向境外大额汇款行为的监测报告机制,监测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金融部门一旦发现他们有大额汇款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专家表示。

  让境内赃款“转不出”

  境外赃款“追得回”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成为“裸官”,不仅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我在国外没有一分钱资产,搞‘制裁’不是白费劲吗?当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100美元,以供其冻结之用。”

  8月7日,美国财政部对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11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除了涉及签证、服务与商品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冻结在美国私人财产。对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的回应十分硬气。

  在把人看紧、把门关死的同时,我国追赃力度正持续加大,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2014年8月29日,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在江西上饶开庭审理。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当时还在国外,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的2953万元资产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这场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宣告我国追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

  据统计,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2020年继续被列为“追赃工作年”,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涉案财产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切实把腐败分子盗窃人民的财产如数追回、还给人民。

  中纪委发声后,此事便迅速冲上热搜第一!
网友:贪污受贿必须严惩!相信法律!



  投资级别债券的利差扩大幅度为三个月来之最,而垃圾债券有望创下4月份以来最大周跌幅。

  但这可能还不足以促使美联储施以援手。

  这是花旗集团根据截至9月23日央行购买公司债券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在信贷和股票市场出现动荡的情况下,美联储并未加大购债力度。主席鲍威尔周三向国会作证时表示,美联储几乎没有在参与二级市场的债券交易,因为“民间市场再次开始运作”。

  根据花旗集团和美联储的数据,美联储截至周三当周平均每天买入1200万美元的公司债券,低于一周前的1260万美元。花旗策略师9月24日发布报告指出,当前的“功能失调”,包括交易成本和波动性的大幅上升,意味着每日平均购买量约需要1.5亿美元。

  这些策略师写道:“随着市场波动率的回升,美联储继续减少购买量,可能会向市场参与者发出信号,即如果市场功能没有明显恶化,它将不会立即对利差扩大做出反应。”

  美国银行的估计显示,购买速度进一步放缓至每天购买公司债券和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金为900万美元,低于前一周的每日1900万美元。

  美联储代表未发表评论。


  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自动支付划扣银行担责?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随着小额支付越来越便捷化,商业银行通常都采用自动划扣代替人工审核,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降低了风险。

  9月中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涉及李某与某国有大行、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和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纠纷。在该案件中,储户1000万元资金被通过支付系统“蚂蚁搬家”式的划走,而银行却被判需要担责,这成为当下银行新型代收付业务中涉及交易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在支付划扣中,银行是根据央行指令自动划扣款项,而交易背景和材料审核均不在银行系统内,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一旦交易出现风险,银行也很难摆脱责任。

  千万资金被划扣

  2016年4月20日,李某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活期存折和结算通借记卡。在通过银行的审核后,李某当日从其他银行向该借记卡转账1000万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银行处取款时,发现账户内已无资金。在向银行查询后,了解到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3日,连续4天该账户转账支出201笔共计1000万元,其中4月29日当日转账81笔超过400万元。

  李某表示,之所以将1000万元存在该银行网点,是应一位券商朋友韦某的请求。韦某向他表示需要存款业绩,约定存款1000万元以半年为期,并承诺了给予高额的利息。

  李某强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更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那么李某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是如何被转走的呢?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该授权书是授权一家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划付款项。但是,该授权书上的签名并非是李某本人,而李某也称对该委托并不知情。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表示,涉案款项的划款流程为湖北好得伟业公司根据其与李某签订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向银盛支付公司发出划款指令,银盛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银行再根据结算系统最终将涉案款项自动划扣至湖北好得伟业公司的账户中。

  银行方面认为,李某被诈骗不属于银行能够控制的能力范围内。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银行,再伪造其《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银行仅执行了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对李某存款被骗取不存在任何过错。

  银行认为,李某是否申请或授权开通该交易业务不是由银行审核,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审核。在此期间,银行并未与银盛支付公司建立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授权或者委托。另外,交易中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自身没有出现任何业务差错或者管理纰漏,也不可能控制或者纠正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业务。

  在银行看来,李某自身却存在重大过错,也是其被诈骗的直接原因。鉴于李某账户存有1000万元巨额存款,其开立涉案借记卡以及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期间,银行多次提醒其开通短信银行服务,可以第一时间掌握账户交易信息,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和控制存款安全风险,但均被其拒绝。另外,李某向诈骗分子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导致被诈骗,理应自行承担存款损失。

  银行担责?

  在二审中,法院对于银行的责任认定成为了该案件的重点。法院认为,银行与李某之间因储蓄存款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未经储户同意不得扣划存款等义务。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委托划款授权书》的伪造,据此发起扣划指令,通过层层发送后,银行在李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存款进行了扣划,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银行的该类交易是一种“新型代收付业务”,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但是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同时,小额支付系统在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是银行却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对此,法院认定,银行接收深圳金融结算中心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后发送的交易指令是诈骗流程中的被利用者,但是同时银行作为储蓄合同关系的商业银行一方,确实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二审判决,李某与银行均在存款损失案件中应该承担责任,并判定银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很难避免这类风险。在该交易中,系统都是自动的,银行本身介入的较少。这不是一家银行的问题,而是整个业务流程的问题。”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

  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从交易看,银行被置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银行不执行划款指令,那么是存在代付违约的。如果执行划款指令,则对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有影响。银行不可能在交易中添加一个审查环节,否则流程也更加复杂化。”

  “银行在赔偿后可以向最初发出指令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追责。”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该案件也表明银行要更重视代收付交易中的风险,而应用自动划扣系统不一定能完全摆脱本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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